为优化营商环境,简化办理非正常市场主体歇业、注销环节步骤。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6号,以下简称《条例》),具体事项如下:
1、市场主体歇业不需要向税务机关报告
歇业是市场主体的自主行为,只需按规定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税务机关不对市场主体歇业设置税务前置条件,市场主体歇业不需要另行向税务机关报告。
2、简化市场主体歇业期间纳税申报
歇业状态的市场主体依法应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的,可按如下方式简并所得税申报,且当年度内不再变更。
歇业状态的市场主体可以选择按次申报缴纳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
3、非正常户歇业期间的纳税申报
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的市场主体,在解除非正常状态之前,歇业期间不适用上述简化纳税申报方式。
4、简化个体工商户注销环节的清税证明办理
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合一”后设立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免于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
1、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
2、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没有领用、没有申请代开过发票,且没有欠税和没有其他未办结事项的。
另:经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的市场主体,持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清税文书的,税务机关即时开具。
6、本公告自2022年7月14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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