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郑州注册公司海之通咨询服务网站联系QQ:360587051 移动应用 微信关注 联系我们 联系客服
郑州注册公司免费活动进行中
郑州公司服务网的电话
商标注册
商标评审速递|公牛无效“BVLI”商标;“草原天路”商标
发表于 2020-08-02 浏览:
文章导读:作者 | 小侃 (本文版权为知产力所有,转载请在显著位置注明来源。) (本文1900字,阅读约需4分钟) 公牛无效“BVLI”商标 该案的争议商标是第14045198号“BVLI”商标,由乐清市公牛电器有限,...

商标评审速递|公牛无效“BVLI”商标;“草原天路”商标

商标评审速递|公牛无效“BVLI”商标;“草原天路”商标

作者 | 小侃

(本文版权为知产力所有,转载请在显著位置注明来源。)

(本文1900字,阅读约需4分钟)

公牛无效“BVLI”商标

该案的争议商标是第14045198号“BVLI”商标,由乐清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20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11类“灯”等商品上,2015年3月28日获准注册。公牛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8日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商标评审速递|公牛无效“BVLI”商标;“草原天路”商标

(争议商标)

申请人公牛集团有限公司的主要理由是:一、申请人是目前国内最主要的开关插座、转换器专业制造商之一,多年产品的销量和出口量名列前茅,拥有多项国家专利,产品占有率领先。争议商标与其第4767978号“BULL”商标(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42664号“公牛GONGNIU及图”商标(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的注册并使用极易引起市场混淆。二、引证商标二经过申请人的长期使用和大量宣传,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并于2006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该案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傍名牌”的恶意,争议商标系对引证商标二的恶意摹仿和复制,其注册使用不仅侵犯了申请人的驰名商标专用权,也易引起市场混淆,损害消费者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商标评审速递|公牛无效“BVLI”商标;“草原天路”商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认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呼叫、整体外观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灯、灯罩、照明器具、发光二极管(LED)照明器具、漫射灯、照明用发光管、日光灯管、灯光漫射器、汽车灯”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安全灯、灯”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空气净化用杀菌灯”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安全灯、灯”等商品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密切相关,具有较强的关联性,该案中应判定为类似商品。争议商标“BVLI”与引证商标一“BULL”均为四个字母组成的纯英文商标,两商标在字母构成、外观及整体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商评委在判定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标是否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时已考虑申请人商标的知名度并支持了申请人的评审请求,申请人商标已得到充分保护,故商评委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进行审理。

综上,商评委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草原天路”商标被无效

该案的争议商标是第15851881号“草原天路”商标,由张家口顺德农业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3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于2016年1月28日获准注册,核准使用在第5类“药用蜂胶;膳食纤维;药茶”等商品上。草原天路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7月18日对争议商标提起无效宣告。

商标评审速递|公牛无效“BVLI”商标;“草原天路”商标

(争议商标)

申请人草原天路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主要理由为:“草原天路”商标由申请人首创并在先使用,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6635022号“草原天路”商标(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635023号“草原天路”商标(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文字内容、视觉效果等方面高度近似,商品项目高度关联,必然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损害申请人的在先权利,构成对申请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恶意抢注。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争议商标宣告无效。

商标评审速递|公牛无效“BVLI”商标;“草原天路”商标

商评委认为:鉴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早于引证商标一、二,故不构成争议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商标法》第七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属于总则性规定,针对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主张,商评委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将该案焦点问题归纳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规定。该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2、3、4、5为“草原天路”旅游开发的系列介绍、规划和进展情况,证据形成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综合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通过宣传使用,申请人将“草原天路”在旅游开发相关商品和服务上作为商标已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在先使用,并在相关公众中已具有一定影响,加之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同属于张家口市,被申请人理应知晓申请人商标的使用情况,且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药用蜂胶;膳食纤维”等复审商品与申请人“草原天路”商标使用的旅游开发涉及的商品与服务具有密切关联,争议商标“草原天路”与申请人在先使用的“草原天路”商标近似。因此,争议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规定。

综上,商评委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图片来源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知产力是一家致力于“为创新聚合知识产权解决方案”的原创型新媒体平台。了解科技领域创新及相关知识产权问题,请关注知产力微信公众号“zhichanli”、官方微博“知产力”,亦可登录www.zhichanli.com查阅更多精彩内容。

郑州公司服务网知识产权,专业国际商标注册11年老品牌。专业美国、日本、欧盟、英国等国际商标注册。提供各种商标注册办理服务,专利申请服务,高新认证,版权服务。为中小创业者提供一站式服务,解决中小创业者在哪里注册商标等疑惑。免费商标注册、商标查询平台,让您足不出户享受优质商标服务。我们承诺:30分钟之内完成免费注册申请;千万商标数据库任您搜索
返回上一页
上一篇:如何注册老挝商标?
下一篇:商标交易和商标转让,傻傻分不清楚?

最新文章
随机文章
快速申请办理
称呼: *
电话: *

订单提交后,10分钟内,我们将安排工作人员和您联系!

热点资讯
联系我们

郑州公司服务网
热线:13673669839
QQ:360587051
地址:郑州市二七区祥云路1号2号楼2单元22层2203

Copyright © 2002-2021 www.zzhtcw.com 版权所有 技术支持:郑州公司服务网 豫ICP备19026455号-1